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王丽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楚天明珠1-3-3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王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园区3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1002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王丽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王丽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73464元〔其中工程款45万元,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5月20日利息及迟延利息14789元,案件受理费2025元,申请执行费6650元〕;若帐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彭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