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2民初112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址: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178号。
负责人:*远洋。
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沙市区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以收件地址欠祥、无联系电话而被退回。本院与原告***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告知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要求其提供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人电话,但原告迟迟不予提交,致使本院无法及时送达。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