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0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便河西路(楚天明珠1-3-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浩,男,该公司董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义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峰,男,该公司物业招商部负责人。
上诉人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安防公司)因与上诉人监利上信服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利上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泓安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监利上信公司向中泓安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1532356元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及利息2461998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监利上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建设单位是申请消防验收的合法主体。消防设施的验收应该由监利上信公司牵头,并承担验收主体责任。而一审判决将“交钥匙”理解为所有环节都得由中泓安防公司推动,将竣工验收的全部义务都强加到该公司头上,显然认识偏差。2.监利上信公司在消防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是导致验收无法获得通过的重要原因,该过错不应由中泓安防公司承担。3.案涉工程款不能以商铺或者股权作为抵偿。4.监利上信公司应承担工程款利息。
监利上信公司答辩称:1.中泓安防公司的消防工程应由其以监利上信公司的名义递交消防验收申请资料,但由于工程未完工,未达到消防验收条件,导致工程至今不能验收,责任在中泓安防公司。2.监利上信公司并未将未完工消防工程投入使用。3.合同约定工程款一次性全部转化为购买监利上信城股权或者门面,不另行支付现金,该约定是可以履行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4.中泓安防公司要求监利上信公司承担工程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监利上信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监利上信公司的反诉请求,即判决中泓安防公司将消防工程施工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监利上信公司使用,判决中泓安防公司赔偿迟延履行合同给监利上信公司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自反诉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止,每天按10000元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中泓安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上信城消防工程项目,由中泓安防公司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荆州消防支队审核准批后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排风系统;喷淋水、消火栓管道由泵房至其他房型的室外工程;室外消防管网、喷淋管网、阀门井、检查井、消火栓等,建设工程要求为中泓安防公司负责包建及费用、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调试、包竣工后的系统检测、包验收通过、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属于交钥匙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泓安防公司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中泓安防公司提出将室外给水管网工程从上信城总工程项目中分离处理交由其施工更有利于消防工程建设和验收,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了《上信城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协议(补充)》,该合同作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该协议签订后,中泓安防公司按图施工,调试期间一直无法达到正常使用要求,中泓安防公司经过两次维修也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在维修期间,中泓安防公司称消防验收还缺少消火栓、应急照明以及防火门建设项目,要求增补工程,经过中泓安防公司报送的补充工程报价,监利上信公司同意了中泓安防公司要求增补工程的要求,并按其报价单于2015年9月5日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作为2013年5月16日的补充合同二。合同签订后,中泓安防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增补工程将消火栓、应急照明以及防火门工程施工完工,仅仅施工了部分工程后就离开了。监利上信公司多次电话通知中泓安防公司施工验收,中泓安防公司来谈过两次,但不同意继续施工。由于中泓安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120日内全部履行消防工程建设施工义务,对监利上信公司的房屋招租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虽然对于消防要求较低的商户零零散散开始承租经营,但对于医养结合项目、宾馆酒店、教育培训、规模化生产经营等大面积的租赁一直无法招租,给监利上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中泓安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事实已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既然未履行完毕,更不可能达到验收条件和标准。故中泓安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且因中泓安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消防工程验收无法正常进行,监利上信公司的租金损失已经客观存在,因此,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泓安防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已经完成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而且,申请竣工结算的金额也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该公司主张的诉请是完全针对已经完工竣工验收的所有消防工程,不存在没有未完工的情况。监利上信公司招商情况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商铺入驻也是导致商铺无法验收的原因。监利上信公司将厂房的使用性质由工业用途变更成商业用途,对外招商后,在商家陆续入驻后的二次装修,导致已经完工的消防设施布局被破坏改造。消防人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监利上信公司,中泓安防公司起协助的作用。该公司诉请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涉及到的是消防合同一、消防合同二、增补协议。总数字是11882356元,扣除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剩余就是一审变更后的数字。监利上信公司在每一栋厂房公示了验收竣工的标识。监利上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租赁情况并不是监利上信公司诉称的无法对外招租。
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监利上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4496965元,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判令监利上信公司支付延期利息3055924.89元。3、判令监利上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年4月9日,中泓安防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1532356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461998元(以1153235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以上贷款年利率4.75%为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8月15日)。
监利上信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中泓安防公司继续履行与监利上信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上信城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协议(补充)》及2015年9月5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判决中泓安防公司将消防工程施工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交付监利上信公司使用。2.中泓安防公司赔偿监利上信公司因迟延履行合同造成的房屋出租租金损失(自反诉之日起按每天10000元计算至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监利上信公司使用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中泓安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11月29日签订《上信城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协议(补充)》及2015年9月5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采信。二、根据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中泓安防公司承接的消防工程系包工、包料、包设计、包竣工验收合格等“交钥匙”工程。即中泓安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将其施工工程经检验验收合格后交付给监利上信公司使用,监利上信公司以其房屋或者股权抵付工程款,但中泓安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施工任务。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设计、施工。在消防给水管网完工后,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即对其施工工程进行了试运行。在测试过程中,监利上信公司发现中泓安防公司的消防给水管网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无法满足监利上信公司的需求。为此,监利上信公司向中泓安防公司提出了异议,要求中泓安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工程任务,但中泓安防公司在接到监利上信公司的《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消防工程告知函》后,虽经调试检测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故监利上信公司拒绝支付中泓安防公司的工程款,中泓安防公司则放弃继续施工并排除安全隐患。三、中泓安防公司在尚未完成施工工程任务的过程中,向监利上信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汇总表》等结算凭证,监利上信公司工程负责人王步青在其《工程结算汇总表》上予以说明:“此项工程系打包工程,甲方结算数,经协商,按合同未完工程在第二期一并施工,整体施工完毕后,凭消防部门验收(取得)合格证结算,否则此决算无效”的字样。从上述表述来看,中泓安防公司应当在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但中泓安防公司直至提起民事诉讼时仍未通过消防验收,中泓安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并未消除其施工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四、中泓安防公司称:2015年2月11日,监利上信公司以房屋11200000元、土地1400000元的评估价格为中泓安防公司的贷款办理了最高额抵押贷款保证,监利上信公司一直不为中泓安防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中泓安防公司的上述表述系中泓安防公司的不实陈述。因为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还未签订第三份合同,即《上信城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协议(补充)》,中泓安防公司也未完成施工工程,是中泓安防公司借用监利上信公司的房屋及其土地证照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支付工程款,此时,监利上信公司不可能与中泓安防公司达成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双方亦未签订以房屋及其土地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中泓安防公司在银行贷款到期后亦自行偿还了该贷款,故中泓安防公司诉请的上述事实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五、中泓安防公司在与监利上信公司和解过程中,利用和解的方式套取了监利上信公司的部分证据,故中泓安防公司取得的上述证据违背了监利上信公司真实意思,不予采信。六、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见,中泓安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泓安防公司在案涉工程未完工且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具备明显的过失责任,故中泓安防公司要求监利上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当。七、监利上信公司反诉请求不明且要求中泓安防公司自反诉之日起按每天10000元计算至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止的租金损失,监利上信公司因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监利上信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等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份)及《上信城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协议(补充)》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泓安防公司应当对其消防工程的施工履行报批手续,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施工任务,但中泓安防公司并未全面完成其施工任务,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依据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泓安防公司对其消防施工工程包工程设计施工,全额垫资承建消防工程,在其消防工程全部完工后,报请荆州市消防支队进行验收合格后,交付监利上信公司使用。但中泓安防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中泓安防公司对其消防设施进行了维修,但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况且,中泓安防公司自发现其消防工程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不能排除的情况后,不按合同的约定排除消防工程瑕疵,属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监利上信公司的消防工程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故中泓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悖于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中泓安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监利上信公司则根据合同的约定以房屋或者股权的方式抵偿债务。由此可见,中泓安防公司的行为表明中泓安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中泓安防公司无权向监利上信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泓安防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利上信公司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中泓安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监利上信公司反诉请求要求中泓安防公司赔偿损失的依据并不充分,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监利上信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选择合理的方式向中泓安防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271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7350元,由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中泓安防公司提交2份证据。
证据一、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现场照片(复印件30份)。证明:1.监利上信公司厂区验收时间竣工点是2014年12月8日。2.因监利上信公司原因导致消防验收无法通过。证据二、工程计算汇总表及相应计算依据(复印件)。证明:一审中提交的“工程结算汇总表”中的结算金额对应的工程量和单价。
监利上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监利上信公司这么多房屋,为了缓解经济压力把房屋对外招租事实属实,包括厂房当门面使用,与本案没有关联。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是为了应付建筑工程验收检查,实际上至今都没有验收。照片中反映的消防栓、喷淋头、烟感器、报警器、指示牌等属实,但是投入使用不属实。有少量商户在装修过程中把喷淋头、烟感器覆盖。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二的汇总表该公司不认可,内容是完全错误的,工程量没有经过工程部验收,没有经过监理验收。
本院认为,监利上信公司对中泓安防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照片只能反映案涉工程的现状,不能达到案涉消防工程未验收是监利上信公司原因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中泓安防公司提交的证据二,监利上信公司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中泓安防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合法性和关联性无从审查,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监利上信公司是否应向中泓安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二、案涉工程是否应予继续履行;三、中泓安防公司是否应向监利上信公司支付房屋租金损失。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泓安防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内容。本案中,中泓安防公司与监利上信公司共签订三份消防施工合同,现中泓安防公司上诉仅主张第一份消防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相应的工程款,但根据该合同提交的消防施工合同一、二的《工程结算汇总表》中建设方王步青注明“按合同未完工程在第二期一并施工,整体施工完毕后凭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结算,否则此决算无效”的内容可知,中泓安防公司并未完成双方约定的施工内容。诉讼中,中泓安防公司亦陈述《工程结算汇总表》中记载的减少的部分工程就是未完工的工程,且中泓安防公司对于该部分未完工工程在后续第二期工程施工中是否施工完毕,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由此,中泓安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完成第一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全部施工内容,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是一次性全部转为监利上信城股权或门面,不另行支付现金,而中泓安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的工程款是人民币11532356元,其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亦不相符。由此,中泓安防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11532356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泓安防公司可在完成工程施工内容,案涉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者双方之间出现工程视为竣工验收等情形后,就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工程验收”的约定:“中泓安防公司在本工程施工安装完毕,由监利上信公司申请要求中泓安防公司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和开通使用,属于交钥匙工程,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上述条款约定了监利上信公司申请案涉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是中泓安防公司施工完毕,但中泓安防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工程未完工,监利上信公司尚未申请消防验收。故中泓安防公司上诉主张系监利上信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验收不能完成的理由不能成立。现中泓安防公司未履行完全部施工合同内容,双方合同有效且未解除,案涉工程仍有履行条件时,监利上信公司上诉请求中泓安防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监利上信公司上诉主张中泓安防公司应向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然监利上信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证明》来支持其主张,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且该房屋租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是否是由于案涉消防工程未竣工而产生的,监利上信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由此,监利上信公司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泓安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监利上信公司的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
二、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11月29日签订的《上信城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协议(补充)》及2015年9月5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三、驳回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1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泓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费7350元,由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17元由中泓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117元,由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抗
审 判 员  李军华
审 判 员  胡 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迎迎
书 记 员  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