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3784号
原告: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义井社区合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439475036(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人太,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