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梅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5833-9。
法定代表人:章绍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合北路商业步行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3439475036(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龙,男,******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皖01***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众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龙在银行的存款1544496.4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