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凯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XX镇XX道XX号附X号、XX、XX号。
负责人:*彩霞。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XX镇XX街XX-XX号。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谭定贵,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何永红,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
申请人四川凯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何永红、谭定贵所有的价值13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135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弘立建筑有限公司在邛崃市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135万元到期工程款、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