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90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贤,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肖巍,湖南财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阳文祺,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1507房。
法定代表人: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默岚,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欧阳文祺、第三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期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杜炫乐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