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贤,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阳**,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1507室。
原告***与被告欧阳**、**,第三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22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2022年1月26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8元,缓交249元,并告知其本院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通知书由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签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