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民督2号
申请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15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红卫社区人民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恒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