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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8民初2018号
原告:浙江九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站港大道1250-1253号三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8417985B。
法定代表人:李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文成县珊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珊溪镇坦歧村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76509061R。
法定代表人:郭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浙江九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珊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九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浙江九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绍搜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