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1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龙腾路以东、光明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兆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宋元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7)赣050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89,9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