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龙腾路以东、光明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3798627K。
法定代表人:李兆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74887293Y。
法定代表人:宋元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长林鑫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652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爱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