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1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龙腾路以东、光明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苏方盛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89976元,因该款仍在结算中,现仍在协助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8745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874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