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云与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26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问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2304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649R(2-4)。
法定代表人:胡秋实,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