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云与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问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2304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7649R(2-4)。
法定代表人:胡秋实,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问鼎建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石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