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应丹与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11120号
原告:何应丹,男,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23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习水县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何应丹与被告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何应丹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应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何应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卢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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