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283号
***、***:
本院根据你们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2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X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们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