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海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11民初31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普济圩农场三分场。
法定代表人:何承龙,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场生,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号(恒隆中心)(15-4)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耀,宁波海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莲,宁波海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良,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胡秋实,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商务公寓2304。
法定代表人:胡秋实,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海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秋实、安徽省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安徽省谷色天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兴华
人民陪审员  朱忠旺
人民陪审员  陶秀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