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民初232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23341301W。
法定代表人陈九州,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祝朝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世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祝朝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俊斐
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
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