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7353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宫伟,主任。
被告: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胥治国,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治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治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守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