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735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与向阳路交汇处西9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胥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山东昱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