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803号
原告:成都佳合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粮丰村6组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21楼2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佳合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佳合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佳合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佳合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7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都佳合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