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民初3044号之一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城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玉芳、王永献(实习),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建设路北、文昌路东(谷亭街道办事处院内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
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台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40元,减半收取计128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金额17870元,由原告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鱼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