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638号
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82元,由原告郴州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