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建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北辰街南侧老干部局段。

法定代表人:付金峰,总经理。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冀1002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建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冀1002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建劳务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后即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