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02民初412号
原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68号(***)信息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和平街小区2栋1门1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