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财保270号
申请人恩施市仕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耿家坪村耿家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06870356,联系电话156××××1516。
法定代表人文仕成。
被申请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津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Q016F,联系电话132××××76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干坝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9CFGJ65,联系电话181××××73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9月27日,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1018联系。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因承建“宣恩县晓关乡等乡镇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在宣恩县农村农业局、宣恩双贡合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打款机构,宣恩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03900元。扣留期限截至2023年8月3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罗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