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061号
原告:龙山县恒源涵管厂,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华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30MA4LDJU74K。
经营者:石远葵。
原告:田志海(系石远葵之夫),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首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柯罗恩)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Q016F。
法定代表人:黄海云。
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李家河镇干坝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GJ343F。
负责人:王业江。
被告:伍贤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伍锡瑶,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恒源涵管厂、田志海与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伍贤益、伍锡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山县恒源涵管厂、田志海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伍贤益、伍锡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恒源涵管厂、田志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山县恒源涵管厂、田志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伍贤益、伍锡瑶的起诉。
审判员 龙远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