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三河小区5栋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QR7G3A。
法定代表人:张良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茂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李家河镇干坝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GJ343F。
负责人:王业江,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68号(柯罗恩)信息大厦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Q016F。
法定代表人:黄海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郑洲,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002××××,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系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郑洲,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002××××,汉族,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堂洲。
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王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5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王郑洲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登共计640620.84元、案件受理费5542元,负担执行费88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205542元,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