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三河小区5栋1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QR7G3A。
法定代表人:张良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茂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李家河镇干坝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GJ343F。
负责人:王业江,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68号(柯罗恩)信息大厦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Q016F。
法定代表人:黄海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郑洲,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002××××,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系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郑洲,男,生于1980年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002××××,汉族,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学堂洲。
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王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5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王郑洲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登共计640620.84元、案件受理费5542元,负担执行费88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205542元,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恩施市贵泰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