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5民初1361号
原告:***四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莲花坝村三组1栋2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95G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翕,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庄王大道18号(绿地之窗)C区第1栋1**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Q01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李家河镇干坝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GJ343F。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洲,系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森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2023年8月4日原告***四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予以退还原告***四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谢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