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终1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东环城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城苑北区1幢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00009HR4Q。
法定代表人:余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康山村(319国道金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053971160。
法定代表人:杨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对承包的地块享有合法的用益物权,该块土地没有合法的征收,也尚未得到补偿安置,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无权在该地块上进行施工,一审以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为由作出裁定错误。2.因***对承包地块享有物权与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已就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该权属证书提起撤销之诉,本案应以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
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答辩,案涉土地系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迁,并非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所为。***诉称的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侵权的行为并不存在。***的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裁定应予维持。
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答辩,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系按照国土部门的土地招拍挂程序,以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50年,并缴纳项目用地出让的款项与税费。2018年1月2日,答辩人与福建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依法开展项目投资,并与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开展项目施工建设。2019年2月12日,答辩人取得闽(2019)芗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442号《不动产权证书》。据此,答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发包给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行为均合法有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以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将***的承包地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3日,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对本案讼争地块进行强制拆迁、净地。2018年4月26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竞得编号2018G0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8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5月23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8730000元,并缴纳相关税费。2018年8月31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6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地确认书》,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于2018年12月3日将该宗地实际交付给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2月6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21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2月26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2月12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办理了闽(2019)芗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442号《不动产权证书》。2018年12月15日,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块的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3#、4#生产车间及综合楼进行施工。2018年12月26日,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请求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将承包地恢复原状,但该宗地系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迁、净地,并非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所为,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宗地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也依法进行施工。所以,本案中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系以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地上进行建设施工,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主张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承包地原状,被告主体明确,故本案应对***所主张的侵权事实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一审以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与法不符,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于伦
审判员 叶小铭
审判员 陈育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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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吴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