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170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苏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扶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4381A。
法定代表人:苏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宋斗湾路中天左岸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5941A。
法定代表人:阚乃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苏旺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旺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美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同年12月18日,被告(反诉原告)美华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苏旺达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1月22日,苏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美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苏旺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美华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苏旺达公司撤诉。
二、准许美华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共计2635元,由***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美华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殷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