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20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谢亮。
委托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土哈石油大厦A座13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军贤。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娇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5日、2月2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383.58元。
2022年2月17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2022年2月23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2月24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3月24日,本院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2022年3月24日,本院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3月24日,本院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土哈石油大厦A座1302室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袁军贤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940167.28元及违约金(以794016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财产保全保险费6186.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000元、申请执行费67100.83元,已执行40383.5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