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民初11096号
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亮,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伶俐,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辉,系该单位项目经理。
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恒模架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小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五恒模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伶俐,被告南通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瑞、王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贴息费用共计5948219.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的违约金119957.24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欠付费用5948219.28元为基数,按LPR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6218176.5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担保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长沙医药电商产业园”项目工程所需与原告签订了《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合同4.2.2条约定:按月结算,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结算金额80%支付款项;第4.2.3条约定:办理最终结算并签署末次结算协议后三个月内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全部结算款项的100%。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严格依约向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却未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5948219.28元。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须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的违约金119957.24元。另,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
综上,截至2021年9月27日止,被告累计应支付原告款项共计6218176.52元,并应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南通三建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总费用、贴息费用、已经支付的费用,被告均无异议,但原告只开具了13887584.78元的发票,还有2197868.57元发票没有开具,该部分款项不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起诉这部分工程款没有依据;2、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和证据;3、原告履行合同期间因不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累计罚款62500元,应当从应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年利率3.85%被告没有异议,但是其中2197868.57元不符合付款条件,不能认定延期,不应当支付违约金;5、受理费、保全费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不同意承担保险费。综上,被告希望与原告就应付款项协商处理。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10日,被告南通三建公司(承包方、甲方)与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分包方、乙方)签订了《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沙医药电商产业园;2、工程地点:长沙市,东至新港大道、西至湘江、南至金霞消防站、北至彩霞西路的地块;3、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工程量及费用清单:……合计:11515000元,备注:本单价为综合单价,以上单价已包含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所需全部的……和10%专用增值税等全部费用;分包内容:1、乙方负责提供M60盘扣式钢管支架搭拆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批准后按方案施工;……3、……乙方在一层、二层四周平台和梁位置必须采用支架搭设施工操作架体;……5、施工结束后,将人员及机械设备拆除并运离施工区域;三、计费期限及结算方式:1、预计使用期限为2个月,暂定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2、计费期限:每段架体自乙方架体搭设之日起开始计算架体使用时间,至具备拆除条件后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止停止计算架体使用时间。……四、计量、结算与支付:……4.1.2结算工程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乙方实际架体搭设体量为准;4.2支付:4.2.1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50万元,乙方入场施工一个星期内,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100万元,合计预付150万元;4.2.2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结算金额80%支付款项;4.2.3甲方通知乙方架体拆除后双方以架体实际搭设体积及实际使用时间做最终结算,办理结算并签署末次结算协议后三个月内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十五天内支付乙方全部结算款项的100%;4.2.4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付款;五、双方权利义务:5.1甲方权利义务:……5.1.2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5.1.4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5.2乙方权利义务:5.2.4遵照甲方各项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遵照甲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规定,加强相应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5.2.6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5.2.8乙方负责安装劳务工人的食宿并承担相应费用;……八、违约责任: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8.1.1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提供包括付款申请等在内的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所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结算款,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同时,执行本条款是以建设单位支付该分包项目工程款为前提。若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该分包款项或甲方原因短期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应予以理解。……十一、其它补充条款:……2、乙方劳务班组进场前,所有进场……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区域如发生安全事故问题(工伤和死亡)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二、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由甲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终止。
《盘扣式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一、乙方同意接收甲方2019年8月份用商业承兑汇票做为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支付金额为200万元,汇票支付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前。汇票到期日期不晚于2020年2月25日(具体日期以商票开出日期为准,六个月商票);二、甲方同意另补给乙方贴息费用,金额为100万元,在甲、乙双方的结算中体现,按照正常结算办理相关手续和款项支付;三、甲方承诺和保证汇票到期后能及时足额兑付,如无法兑付,则由甲方负责按时足额兑付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工程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工程分包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五恒模架公司进场施工。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分期向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出具了《已交付南通三建公司使用的M60支撑体系杆件安装拆除费用结算单》,具体金额是,第一期,2019年5月9日,金额合计:3756762.6元;第二期,2019年6月19日,金额合计:2304715.87元;第三期,2019年7月5日,金额合计:1637695.71元;第四期,2019年8月11日,金额合计:462007.12元;第五期,2019年11月10日,金额合计:3941588.49元。
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分期向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出具了《已交付南通三建公司使用的M60支撑体系杆件延期使用费用结算单》,具体是:第一期,2019年8月16日,金额合计:517462.76元;第二期,2019年11月10日,金额合计:1167352.23元;2020年8月26日,末次结算1,金额小计:28616.41元;末次结算1,金额小计:738231.96元,末次结算2,金额小计:1264580.2元。
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分期向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出具了《合同外费用》,贴息金额为166440元和100000元。
双方因工程价款支付产生争议,原告五恒模架公司遂诉来本院,提出前列诉求。
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就其诉讼请求现本院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证据2:《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证据3:费用结算单;证据4:商票费用贴息结算单;证据5:项目信息照片;证据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业务回单;证据7: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8:保险费发票。
被告南通三建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分包合同4.2.3条明确约定了付款的前提条件“收到开具增值税发票后15日内支付”,所以原告诉讼请求中的2197868.57元还不满足付款条件,不能主张;证据8真实性、关联性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就本诉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两份罚款单。证据2:《2019年3月24日五恒模架公司分包施工人员杨自富高处坠落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证明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因原告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对其罚款累计62500元。
原告五恒模架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三性均有异议,罚款单系被告方项目部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系被告主张的62500元。
以上事实有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费用结算单、商票费用贴息结算单、项目信息照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费发票、罚款单、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告五恒模架公司与被告南通三建公司签订的《M60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及《盘扣式模架支撑系统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其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5681779.28元及贴息费用266440元,共计5948219.28元。被告南通三建公司认为,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总费用、贴息费用、已经支付的费用,均无异议,但原告只开具了13887584.78元的发票,还有2197868.57元发票没有开具,该部分款项不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原告起诉这部分工程款没有依据;同时被告南通三建公司认为,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因不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累计罚款62500元,应当从应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1、关于剩余的工程款5681779.28元及贴息费用266440元,共计5948219.28元,被告南通三建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应向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履行开具票据的附随义务;2、关于罚款的问题。该罚款本质上应为违约金。对于罚款的事由,被告南通三建公司提交了证据,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罚款单系被告方项目部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系被告主张的62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南通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具体的事件,时间、地点和事由具体明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处罚的金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30000元,该30000元抵扣工程款;故被告南通三建公司向原告五恒模架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5651779.28元(5681779.28-30000);贴息款项为266440元;
二、关于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的问题。因被告南通三建公司未能及时付款,给原告五恒模架公司的资金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五恒模架公司诉求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对于诉求,本院部分支持,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未付工程款和贴息金额5918219.28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最后的开票日2021年1月16日的次日即2021年1月1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律师费用在工程分包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保全保险费用不是必需发生的费用,且没有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贴息款5918219.2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以5918219.28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1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27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
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