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477号
申请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挈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凯虎,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478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9577.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