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恢16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民事审判阶段以(2021)湘0105民初1109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案号:(2021)湘0105执保1371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钢
审 判 员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