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启迪协信中心4号楼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5408012T。
法定代表人: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C4号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RW61W62。
法定代表人:时小宁。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13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应支付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052307.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40770元,由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358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承担224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承担。因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1执6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7日、2022年8月25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350万元。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1日,本院约谈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湖南五恒模架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