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1140号 原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武汉模具工业园*期第***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 原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2019年7月17日,原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