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52执保1360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东大道3208号广城建材家具博览中心B区5105-5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8765309L。
法定代表人:钟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钟博,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钤山镇松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67480030Y。
法定代表人:胡丽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丽鹏,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博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丽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13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丽鹏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博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丽鹏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