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恢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8785811F。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70147549。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81民初2191号和(2019)鄂0381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和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4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905元和执行费54550元;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17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07元和执行费18680元。逾期,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丹江口市的汽车专用安全玻璃车间(无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13080㎡)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474320元,本院委托湖北诚丰拍卖有限公司以7474320元的评估价为保留价进行拍卖,经第一次拍卖后流拍,本院在7474320元评估价的基础上下调2%即7324833.6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愿意以流拍价7324833.60元接受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流拍价7324833.60元,将被执行人十堰茂业工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丹江口市承建的汽车专用安全玻璃车间(无土地使用证,建筑面积13080㎡)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和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双方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二、申请执行人***和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过户登记条件完备时,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李晓勤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洪波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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