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597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五里庙村居委会西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经理。
被告: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1幢18层。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顺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82号8幢21-4。
法定代表人:赵伯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9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执行董事。
被告:临清市大辛庄仁和万鑫机床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仁和居委会175号。
经营者:闫万峰。
原告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顺宝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临清市大辛庄仁和万鑫机床加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9元,由原告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