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597号
申请人: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五里庙村居委会西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1幢18层。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顺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82号8幢21-4。
法定代表人:赵伯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9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清市大辛庄仁和万鑫机床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仁和居委会175号。
负责人:闫万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清市四合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