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民初12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莹,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申请保全,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十堰市亿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7MN73。
法定代表人:杜顺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书香嘉苑****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98785811F。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会信用代码:11420321011437267F。
法定代表人:杨显华,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亿穗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区民政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远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维娜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