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4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东盟工业园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与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林公司于2016年3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华鑫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鑫达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鑫达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鑫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梅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