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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金地天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07执异2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某甲公司送达本院(2024)鄂0607执3457号执行通知书,某甲公司以其已履行完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驳回某乙公司的执行申请。针对该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异议称,请求确认某甲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确定义务,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乙公司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驳回某乙公司的执行申请。事实与理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某甲公司积极通知某乙公司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由其向某乙公司交付竣工验收报告和资料,某乙公司未积极履行。在执行中,经某乙公司同意,某甲公司将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直接递交给某甲档案馆,即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某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该公司的执行申请。 某甲公司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联系函》及其邮寄送达回执;2、某甲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及其情况说明;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部分资料;5、某平台聊天截屏。以证实某甲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经质证,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某甲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未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理由:1、某甲公司未完成《襄州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服务手册》中所载明的项目;2、办公楼门窗、车间电缆电线是某乙公司提供,由某甲公司施工,其应当提供节能资料到区节能办盖章,不需要本公司配合;3、合同中没有约定消防防火涂料,该工程还没有做。但某甲公司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相关资料,再由某乙公司委托第三方监测;4、某甲档案馆出具了《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指明要求补充完成的资料即使完成了,亦不能代表某甲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5、某甲公司还未向襄州区质量监督站的基础管理科、主体管理科和消防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某乙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委托第三方作出的《节能构造钻芯检测报告》;2、《襄州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服务手册》;3、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书样式一份等。以证实某甲公司施工的节能工程不合格,其若向住建局职能部门递交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书,就代表已认可某甲公司的施工具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条件。为此,其享有一票否决权,拒绝向住建局职能部门递交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书。 现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鄂0607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工程款3234854.85元及利息(利息以3234854.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782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0000元,某乙公司负担378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50元,某乙公司负担1000元;鉴定费360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某乙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7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7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651282.41元及利息(利息以2651282.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82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7822元,某乙公司负担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50元,某乙公司负担1000元;鉴定费360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1元,由某甲公司负担3221元,某乙公司负担10000元。因某乙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某乙公司送达本院(2024)鄂0607执1866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25245.41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某中心享有的有机肥补贴款58.5万元;查封了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同时,将某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向该公司送达了预拘留通知书。 2024年7月15日,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未向其履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主文判项一,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某乙公司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19日,本院立案后向某甲公司送达(2024)鄂0607执3457号执行通知书。某甲公司以其已向某乙公司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驳回某乙公司的执行申请。 还查明,2024年4月1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邮寄《联系函》,主要内容:某甲公司已经按照(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完成了本公司施工范围内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的整理编制工作,可按期提供给某乙公司。因有9项次工程资料需由某乙公司负责编制完善(详见附件清单),方可达到竣工资料归档。某顺利进行,要求某乙公司收到本函后在10内完成上述9项次工程资料的编制工作。某乙公司收到该《联系函》后认为,某甲公司应当按照《襄州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服务手册》规定项目完成竣工材料,而没有向某甲公司提供资料。在本院执行(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时,征得某乙公司同意,某甲公司将应当由其向某乙公司提交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直接报送给某乙档案馆。2024年7月26日,某乙档案馆向某甲公司出具《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其内容:1、无节能验收报告;2、部分工程资料签章不全(设计单位有三家,不符合规范要求);3、无消防验收监测报告。某甲公司针对《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向本院书面提出:1、无节能验收报告系某乙公司未组织验收;2、设计单位签章已经整改完成盖章,至于出现三家设计单位的情况某乙公司已经解决;3、无消防设施监测报告系某乙公司未组织验收。针对前述意见书问题,某乙公司认为,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是其组织验收,但节能验收报告应当由某甲公司向襄州区住建局节能办申请验收,某乙公司配合,工程资料签章事宜已妥善解决。 2024年8月12日,本院向某乙档案馆发函,咨询节能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监测报告应当谁申请。2024年8月27日,该馆回函意见是,某甲公司向其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中缺少节能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验收检测报告,部分工程资料签章不全,已移交的其他施工资料基本符合归档规范要求。节能和消防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签章并提请验收。 2024年9月6日,本院再次向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咨询关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事宜。2024年9月14日,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主要内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第6.0.6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向我局质量部门(区建设工程质量站)递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书,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探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2024年9月26日,本院组织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对住建局的回函发表意见,两公司均予以认可。某甲公司当即将节能验收资料全部移交给某乙公司。本院要求某乙公司在“十一”假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专项验收申请,并及时向本院反馈进度。截止2024年10月17日,某乙公司没有向本院反馈节能专项验收事宜。当天,本院到住建局职能部门(襄州区。该站反映,其没有收到某乙公司递交的相关验收资料。同时,明确答复节能专项验收报告的形成,首先由建设方(某乙公司)向其递交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书,再进行后续程序。2024年10月21日,某乙公司向本院递交“关于某甲公司建筑节能资料交付及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某乙公司初步查阅发现,某甲公司交付的资料中缺少第三方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测报告,其委托第三方对某甲公司施工的外墙节能构造钻芯进行检测,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在此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一票否决,拒绝向住建局职能部门递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某乙公司申请对某甲公司进行执行是否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二是某甲公司是否向某乙公司交付了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评判如下: 一、本案是否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某甲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某甲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三十日内(截止2024年4月27日)向某乙公司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在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某甲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某乙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交付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故本院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某甲公司请求驳回某乙公司执行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某甲公司是否向某乙公司交付了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首先,某甲公司直接向某乙档案馆提交案涉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能否认定为某甲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经某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某甲公司向某乙档案馆直接交付案涉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该情形应当视为某甲公司履行了交付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某乙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认定所欠缺资料的归责问题。该意见书显示资料中无节能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检测报告,以及部分工程资料签章不全(设计单位有三家,不符合规范要求)。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某乙公司认可消防验收检测报告的取得应当由其向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消防验收检测申请书,其尚未履行该程序。当事人双方均认可部分工程资料签章不全的问题已经妥善解决。双方针对节能专项验收应当由谁申请问题各持一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向质量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具体到本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节能验收资料中包括工程竣工报告。某乙公司应当向住建局职能部门递交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书,职能部门评定合格后取得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某乙公司单方认为,其委托第三方对某甲公司施工的外墙节能构造钻芯进行检测,第三人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在此情况下,某乙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从而拒绝向区住建局职能部门递交节能专项验收申请书,导致后续程序无法进行。据此可以认定,某乙公司对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中无节能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检测报告负有责任。其三,某甲公司在本案审查中向某乙公司提供的建筑节能验收资料是否“完整”的认定问题。建筑节能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应当理解为是否具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条件。至于是否完整、是否合格,应当由住建局职能部门评定。综上,节能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验收检测报告的取得是以某乙公司向住建局职能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为前提。某乙公司拒绝向职能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书,导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中缺少节能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验收检测报告。在某乙公司怠于履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不应再对某甲公司继续进行执行,某甲公司异议称其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内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6民终280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要求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