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190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雨,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果尔敏东街(1-4)(105)2单元201号。
被告:***,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伊犁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