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2民初298号
原告: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东街(1-4)(105)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长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