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026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58439E。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