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026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58439E。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