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813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58439E。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进,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