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570号
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棠湖西路一段129号5层。
法定代表人:*平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欣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幢1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欣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四川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鹏